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2-11-19  【转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巡查督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