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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19  【转载】

第四条 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政策措施。

  省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制度,督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已有的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

  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共机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文明办、省妇联、团省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 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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