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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9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称共享单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自行车。

  第三条

  本市共享单车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协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开户银行监测运营企业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情况以及提供用户资金风险警示。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共享单车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好共享单车相关的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本市共享单车的投放应当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可以出台指导意见,建立共享单车投放机制,分区域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六条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建立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提供信息接入端口、向运营企业发布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市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共享单车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潮汐动态等公共资源使用状况提示功能,引导运营企业、社会公众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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