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帮别人运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文华明知是毒品而匡助他人运输并从中牟利,从而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立场,依照《刑法》之相关划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5月17日凌晨,“媛姐”再次叫被告人郭文华于当天早上到钦州市汽车总站领取一份从南宁班车运来的快件。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郭文华违背国家有关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鉴定,从3袋毒品冰毒可疑物和1袋毒品麻古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1袋毒品K粉可疑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同日12时多,当被告人郭文华在市汽车总站泊车坪处领取了快件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郭文华领取的快件中缉获3袋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44.41克)、1袋毒品麻古可疑物(净重4.74克)、1袋毒品K粉可疑物(净重3.15克)。
。 2013年3月4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文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4月底,被告人郭文华经人先容熟悉一绰号为“媛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后,曾多次帮“媛姐”收取毒品货款及送过毒品,每次都得1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