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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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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应当怎样判刑?

被告人杨华亮能向被害人部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5月1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华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杨华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



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5月份、2012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华亮驾驶摩托车在东乡县城街心花园、冷井二巷、萝卜岗东区、恒安西路及铜矿等地,先后四十次,乘人不备,将被害人何彩虹、陈碧云、王树英等人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共抢得现金20832元、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0.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划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杨华亮利用行驶的车辆,乘人不备,先后40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032.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杨华亮犯抢夺罪后因病取保,经通知却不到案,并再犯同种之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


男子因没钱花产生飞车抢夺动机,疯狂作案四十余起,终极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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