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批准逮捕能不能请律师取保候审?

时间:2022-12-16  【转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

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

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