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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3-02-18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促进、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弘扬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评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潮州市民文明公约,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十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宣传等活动,应合理选择场地、时间,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图书馆阅览等公众活动和文艺观演、体育观赛等,应当遵守活动现场秩序,服从文明引导;成年人应当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循文明礼仪;
(六)遇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盲目聚集围观;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和排污;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和其他废弃物;
(六)不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不在交通护栏、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九)临街商铺坐店经营,保持门前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十)不占用公共空间、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贴乱挂;
(十一)摊档不得违规排放废气、污水,污染路面;
(十二)洗车场所不占用步行道,不违规排放污水,妨碍通行;
(十三)农贸市场要及时进行清扫保洁,避免出现积水、异味、暴露性垃圾;
(十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占用停车位、盲道、消防车通道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九)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有序候车,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妨碍安全驾驶;
(十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更车道,不疲劳驾驶,不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十二)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十三)行人不得在人行横道、过街设施坐卧、停留或者嬉闹,不得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机动车道兜售、发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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