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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3-02-18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物业管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有效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积极发挥作用。
建立党建引领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有需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二)拟定或者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管理信用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四)提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和协调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共有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五)办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申请招标、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
(六)按照工作职责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七)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管理区域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法违规收费、广告内容违法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损坏绿地、擅自损毁树木和园林、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违法饲养家畜家禽以及乱丢垃圾、乱涂乱画、乱张贴等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人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秩序维护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反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依法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违法停放、违法充电、违法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
(五)价格、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本市“网格化+信息化”“网格员+信息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和协助,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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