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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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再就职需要缴社保吗?
2021年6月,52岁的罗阿姨进入一家家政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罗阿姨每月工资3200元。今年3月离职后,罗阿姨向仓山法院起诉,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800元、补缴社会保险等。
家政公司认为,其与罗阿姨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雇佣罗阿姨时,罗阿姨已表示接受同意未提供医社保的待遇,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罗阿姨能否与该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前提条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不能再行建立劳动关系。罗阿姨进入该家政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但仍然不能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罗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罗阿姨进入家政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能与家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口头协商,所以雇佣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违法行为。尽管罗阿姨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罗阿姨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诉请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背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分之间的职责划分也日渐明确,在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系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时,人民法院不应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