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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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