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文明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和精神文化等方面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文明公约,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意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状况等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老年医疗保健、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并会同民政、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对服务老年人的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的宣传,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