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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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法治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诚实守信、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密切与市场主体的联系,增强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数字化、智能化的水平。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服务市场主体的改革举措和提升服务水平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服务体系的考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市场主体服务进行舆论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市场主体代表和媒体记者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搜集、反馈社会各界对市场主体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代办体系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审批代办等政务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场主体最多只需要到综合性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事项应当实现一网通办,申报材料一次采集,办理工作一步办结;加强智能审批、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印章、领取“税务UKey”或者通过自动授信方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服务。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