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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4  【转载】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和能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

第三条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产城融合、彰显特色,坚持建管并重、统筹推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安排、协调调度、推进落实、督导考评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大数据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自建身边园林绿地,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推广全域公园城市理念,宣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成效,营造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良好社会氛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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