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3-07-25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镇(街道)工作规划,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七条 坚持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东莞城市精神,传播“每天绽放新精彩”东莞城市宣传口号,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提升全体市民对东莞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共同推进文明友善之城建设。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 本市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有序排队,禁止推搡、起哄,保持适当距离;
(二)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按照安全规则依次有序;
(三)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
(四)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违规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乱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不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主动避让行人,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场所干净、整齐,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和有关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形象,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不得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者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禁止刻画,不随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三)不在公共座椅等公共设施躺卧;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和大声喧哗;
(五)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乱拉乱设;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市公共形象维护文明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时,专注驾驶,不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使用闪光灯的方式催促正常停靠的校车,不违规鸣喇叭,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禁止追逐竞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五)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爱护车辆并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地点内,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在住宅区、社区停车,应当遵守有关公约和停车管理制度,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建筑物区划内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七)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占用他人座位,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乱穿马路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规范。
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不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三)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活动;
(四)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保持理性克制,依法依规、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五)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公路、村道以及公路、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晾晒农作物、农副产品;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
(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通过以下方式规范校园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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