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海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犬只携带外出的监督管理、流浪犬只的收治管理,查处未有效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只收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本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物业住宅小区内养犬信息,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依照本条例制定文明养犬管理规约,文明养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文明养犬管理服务,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等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