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小孩开玩具车致人损害,谁之过?

时间:2023-08-20  【转载】

城市的休闲广场是市民茶余饭后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休闲广场人流量大,也吸引了不少经营者入驻。电动玩具车经营者看中了休闲广场空间大、人流量密集特点,纷纷“圈地”经营。电动玩具车受众一般是八岁以下小孩子,小孩子心智不成熟,驾驶玩具车存在一定风险。小孩子开电动玩具车致人损害,谁来担责?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清湖法庭审理了一起关于未成年王某开电动玩具车致陈某损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晚上,原告陈某散步回家,途经某广场中央一处铺有塑料布的地方时,被告王某(未成年)开着一辆电动玩具车经过,把地上的塑料布卷起,拖倒正路过的陈某,致使陈某腰臀跌伤,陈某当场找到王某家属,并报警处理。当晚派出所人员将陈某送至陆川县人民医院急诊部就诊,检查结果显示陈某腰骶骨骨折,CT费用由王某家属支付。后陈某转入陆川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接受住院治疗12天,期间王某家属对陈某的伤情不闻不问,陈某遂将王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6813.94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成年)驾驶电动玩具车卷起塑料布将陈某英拖倒致伤,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责任,而王某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活动完全依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玩耍本身存在意外风险,其监护人没有到场做到谨慎的选择相关活动项目义务,也未尽到监护责任,故王某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一开始没有将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吕某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吕某作为共同被告。吕某作为电动玩具车所有人、管理者,应当预见并防范电动玩具车在人数众多的广场玩耍的风险,吕某未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地供人玩耍,且放任将车辆交给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吕某应承担60%的责任,王某及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吕某、王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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