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酒后飙车致1死2伤 害人害己终获刑8年
时间:2023-08-20 【转载】
2021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在凭祥市龙里山庄、南山派对酒吧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陆某某醉酒后仍驾驶小轿车搭载凌某某从南山派对酒吧沿凭祥市南大路往市区方向行驶。途中被何某驾驶的白色小轿车超车后,陆某某不顾凌某某的多次尖叫、劝阻,以108-110km/h(路段最高限速50km/h)的车速加速追赶、超越何某的车辆。当行至葫芦岭路段时,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谢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巫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巫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和王某某两人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四车损失价值共计94949元。经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
案发前,被告人陆某某已在多处饮酒,醉酒后不听同车人员多次劝阻,在道路上追逐超速行驶,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最终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酒后驾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驾驶人造成伤害,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带来的损失惨重,酿造的悲剧频发,触犯刑法,害人又害己。广大群众要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驾,安全驾驶,共创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