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哄骗精神病人签署协议无效
时间:2023-09-26 【转载】
小孙自幼患有癫痫,成年后又出现间歇性精神障碍。3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小孙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施以小恩小惠骗取他的信任。一次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让小孙签字并摁了手印。该协议约定,小孙将其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不得反悔等等。
后来,小孙的姐姐得知了弟弟售房一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小孙具有长期癫痫病史,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判决宣告小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点评
《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中,小孙虽为成年人但精神不健全,在患病期间随意签署房产低价转让协议,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其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