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残疾赔偿金归本人所有
时间:2023-09-26 【转载】
4年前,宋女士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获得20余万元残疾赔偿金。去年底,宋女士因与丈夫贺某感情确已破裂而引起离婚诉讼。法庭上,贺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妻获赔的残疾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贺某分割宋女士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点评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来看,残疾赔偿金是对伤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