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9-26  【转载】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欠债人身亡,这剩下的债务该由谁还呢?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9月19日,记者就从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获悉了这么一起因欠债人身亡,其子替父偿还债务的真实案例。

“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法院这样判

据了解,2019年7月,孙某某负责施工广元某电子城土石方项目,按约定支付给项目负责人郑某某履约保证金5万元。郑某某收款后一直未通知孙某某签合同与施工。孙某某经多次催要均未果,遂将郑某某告上法庭。在利州法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郑某某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分期向孙某某返还保证金5万元,每期2000元。协议到期后郑某某分文未履行,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利州法院立案执行,依法对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返还保证金义务,郑某某在期限内仍未履行。

执行法官依法将郑某某名下住房予以查封。期间,郑某某因病去世。其子郑某甲称自己和母亲并不知情,但房屋登记于郑某某名下,郑某甲有权利和义务配合执行。慑于法律威严,郑某甲表示愿意配合,替其父亲偿还债务。

2023年7月,经执行法官主持协调,郑某甲与孙某某达成和解,约定于1个月内返还全部保证金。2023年9月11日上午,郑某甲主动携5万元现金到法院一次性支付给孙某某。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父债子还”限于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

欠债人身亡,其子女有义务偿还债务吗?父债子还的必须条件是什么?

该案的执行法官表示,该案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父债子还”。而“父债子还”的必须条件是子女依法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债务人死亡,子女继承其财产,要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是父母的债务未偿还,其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查封?

法官表示,父母欠债,房子是儿子的名字的情况,法院无权查封。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也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所以法院是不可以进行查封的。

但是,如果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父母将该房屋赠与儿子,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儿子等情形的,则该行为无效,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之后就可以正常查封和执行的。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胡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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