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本市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构,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协同联动体系,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和预防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相关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四)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按照市和区的部署安排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应当健全成员单位间常态化联络、协调和议事机制,统筹、指导成员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四)净化网络和社会文化环境;
(五)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创新;
(七)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其他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项工作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关爱帮扶、处置干预的联动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基层治理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社区矫正中心,全面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状况,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实行动态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九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支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