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捕鱼搭子“塑料”情 见危不救谁担责?
时间:2024-03-06 【转载】
近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相约一起打鱼的捕鱼“搭子”,却只安全返回一个,另一名不知所终,后被发现死亡。那么,究竟该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受害人曾某与被告谭某相约一起去电打鱼。二人下水后,船只侧翻,被告谭某游回岸边后没见到曾某,便独自回家了,既没报警,也没积极寻找曾某。10月5日,曾某妻子方某找到谭某询问此事,谭某承认二人一起去电鱼,但谎称没下水,后独自一人回家。10月18日,救援队发现曾某尸体。曾某家属遂起诉要求被告谭某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曾某明知电鱼系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且具备相当高危险性的行为,仍下水电鱼,过程中船只侧翻曾某溺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谭某共同参与此违法且高危的捕鱼行为,应意识到危险性,其对曾某的行为应予以劝阻而没有劝阻;且二人一起电鱼,相互间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照顾义务,谭某在事后未及时报警,也未通知家属,对下水电鱼及船只侧翻的事实予以隐瞒,延误救助时间,对曾某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悲剧的发生再次敲响警钟!电鱼是国家渔业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电力捕鱼不仅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较大影响,容易导致水域生态系统受损,稍有不慎,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大家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不能心存侥幸。不触法律红线,拒绝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