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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销售牟利被判刑

时间:2024-04-06  【转载】

 “他达拉非”“西地那非”作为两种处方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被告人闵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场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同时,判决闵某支付赔偿金801307.6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初,闵某在某电商网站上开设店铺,在明知购进的“能量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含有“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销售金额累计达80130.76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涉嫌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闵某承担销售额10倍的民事赔偿金共计801307.6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闵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闵某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的健康危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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