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为网店刷单好评 涉嫌虚假广告罪

时间:2024-04-06  【转载】

2020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曾某注册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网络刷单业务,他通过QQ群、微信群等联系招徕有刷单需求的网店客户,以8-15元每单的价格承揽业务,组织聘请多名业务员使用其准备的手机批量登录多个刷单账户,捏造虚假的收件地址在网店内购买商品后,将订单号发给商家,商家随即邮寄空包裹进行虚假发货,待快递显示签收后,业务员便使用固定话术给予该商品五星好评,从而达到为网店增加流量、热度、客户好评等目的,给消费者营造该商品销量大、好评多等误导,而曾某却从商家处非法获利。


经审理,宁乡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曾某以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检察官手记: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然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不仅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冲击。从嫌疑人手机中提取到的评价话术,充斥着“颜色非常好看,好打理,性价比超高”等评语,刷手实际上并未收到任何商品,却将该类评语发布在每个消费者都能看到的页面上,且由于大量刷单好评,店铺的销量、评分逐步上升,店铺则会被购物平台推荐到关键词搜索首页,消费者点进店铺后,看到大量有真实图片以及好评的商品,很容易被误导进行消费。店铺的信用评分、买家的评价等都服务于商品的推广和销售,刷单实质上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可得擦亮眼睛,货比三家,防止“掉坑”。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良性竞争,刷单带来的“虚假繁荣”只是一时的,用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而每一位公民要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普法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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