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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东莞律师而是约定无论经营情况、是否亏损,一方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这种情况下会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 **协议约定内容**: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付某投资1300万元,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 - **法院认定**:从协议约定内容看,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这种认定方式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 **投资的本质特征**:投资通常意味着投资者与被投资主体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根据经营成果来分配收益或承担损失。如果一方出资后,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却能获得固定收益,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更符合借贷中出借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的特征。 - **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这样认定能更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和真实意图。可能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表面上是投资形式,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建立一种借贷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 -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防止一方以投资为名,行借贷之实,东莞律师却享受投资的权益而不承担相应风险,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