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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时间:2024-09-05  【转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东莞律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东莞律师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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