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东彭女士出售房屋,被租客告上法庭
时间:2024-09-17 【转载】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租客的索赔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房东彭女士在出售房屋前,已履行了通知租客小陆的义务,东莞律师事务所并且给了小陆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是否购买。虽然彭女士最初报价 190 万,后降价至 180.8 万,但小陆一直未明确表示购买,且在彭女士给出最后通牒后,小陆表示“买房又不是儿戏,刚问我就需要做好决定,考虑几天总需要的吧。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个租客而已”,这种模糊不清的答复容易产生歧义,使彭女士误以为其无意购买。此后,彭女士以 170 万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 726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法律中的“同等条件”并不仅仅指价格,还包括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因素。在本案中,小陆一直在讨价还价,而另一买家能够一口价成交,这两种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同等条件”。并且,东莞律师事务所彭女士给小陆的考虑时间也属合理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彭女士没有侵犯小陆的优先购买权,驳回了小陆要求赔偿 20 万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