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犯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4-09-17 【转载】
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 **案件经过**:2024年5月17日早晨7点多,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小跑着闯红灯过马路,打算去买早点。在路口走了约5米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东莞律师事务所此时,对向车道一辆在路口等红灯的越野小轿车刚好绿灯放行后起步,碾轧了呈倒地状态的林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林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离世。事发后行人周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周某于当天中午到普陀区交警支队投案自首。 - **责任认定**: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越野车驾驶员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 **法院判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但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东莞律师事务所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