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张某某具有聚众淫乱其为寻求刺激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东莞律师事务所具体详情和法律分析: **案件详情**: - **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 年 7 月 31 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 年 10 月 24 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 **案件经过**:2018 年 12 月 28 日 20 时许,张某某邀潘某在建平镇朗庭国际 KTV815 包厢唱歌。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一千元现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厢陪侍人员梁某、孙某彤放开玩,并让两人扒潘某裤子。梁某、孙某随后将潘某的裤子扒下,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张某某在一旁观看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之后,潘某将梁某的上衣脱掉,用嘴亲其胸部。张某某看到潘某玩得比较开放,就对孙某说“再给你一千块钱,你给我搞一伙”,孙某同意。张某某将孙某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为其口交,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然后,张某某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乳房与其跳舞。临走时,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法律分析**: - **罪名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或多次参加多人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在本案中,张某某在 KTV 包厢内组织、参与了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张某某符合聚众淫乱罪的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张某某在该起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等作用,属于首要分子。 - **主观方面**:张某某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其为寻求刺激,主动实施了一系列淫乱行为,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目的是通过这种行为寻求感官刺激,满足自己的淫乱需求。 - **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他聚集多人(包括潘某、梁某、孙某彤等)在 KTV 包厢这一特定场所内进行了淫乱活动,如让陪侍人员为潘某手淫、自己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并口交等,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 **量刑情节**: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9 年 12 月 29 日 9 时许,张某某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虽根据其此次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不构成累犯,东莞律师事务所但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