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时间:2024-09-17 【转载】
“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这样的规定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从东莞律师事务所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兼具合理性。而“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有失合理性。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即使劳动者迟到或早退达到了30分钟或3个小时,认定其构成旷工时,也应按照实际的迟到或早退时长来认定,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这样不合理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的规章制度内容、制定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综合判断。如果劳动者对公司类似规定存在疑问或认为不合理,东莞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