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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出信用卡持卡人以透支的信贷资金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时间:2024-09-17  【转载】

最高检指出信用卡持卡人以透支的信贷资金出借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保护,原因如下: - **违反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东莞律师事务所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套取现金出租或转借信用卡。信用卡的信贷权利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取得,具有专属性,且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属于银行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因此,持卡人不能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出借他人,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 - **存在金融风险**:持卡人套取信贷资金出借的行为,增加了融资成本,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还扰乱了信贷秩序,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符合《民法典》精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例如,在[具体案例名称]中,[案件当事人]通过信用卡套现出借资金,最终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 - **维护金融秩序**:防止持卡人滥用信用卡进行违规借贷活动,减少对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 **保护公众利益**:避免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贷资金后转贷牟利,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保护出借人、银行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引导正确行为**:促使信用卡持卡人规范使用信用卡,明确信用卡资金的用途范围,东莞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时,要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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