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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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文盲,离婚不是我的本意”为由要求减少 29 亿离婚案中 4500 万律师费
当事人以“我是文盲,离婚不是我的本意”为由要求减少 29 亿离婚案中 4500 万律师费,一般较难得到支持,东莞律师事务所原因如下: **一、关于“文盲”理由** 1. 签订委托合同时的效力认定 - 虽然当事人自称文盲,但如果在签订律师委托合同时,有合法的告知、解释程序,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理解,那么委托合同并不因当事人是文盲而当然无效或可变更。 - 例如,如果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委托事项、收费标准等重要条款,并且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如他人解释、录音听取等)表示了理解和同意,那么合同的效力不受文盲因素影响。 2. 文盲并非减少律师费的法定理由 - 一般情况下,文盲状态本身并不构成减少律师费的法定依据。律师费的确定通常是基于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专业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 与当事人是否识字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当事人是文盲,如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就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的文盲身份而减少律师费。 **二、关于“离婚不是本意”理由** 1. 离婚意愿与律师费无关 - 当事人声称离婚不是本意,但这与律师费的支付并没有直接关联。律师费是基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与当事人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并不直接挂钩。 - 只要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律程序和职业规范进行了工作,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2. 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一旦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事后改变主意或声称不是本意为由,随意要求减少律师费。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我是文盲,离婚不是我的本意”为由要求减少律师费,在法律上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违约、失职等行为,东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费的收取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那么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调整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