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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迎**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违规

时间:2024-10-15 19: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01

案例详情

自2021年11月22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已向各省、市、我局转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共4起。此外,还有4名消费者通过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报道称:“宿迁迎**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北虫草牡蛎(压片糖)属于普通食品,含有人参……等保健食品成分,且没有标注适当性”人参。人口和适用数量,……”材料。

2021年11月22日,我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北虫草牡蛎(压片糖)(以下简称产品)53瓶。净含量:1g/片×60片/瓶。成分列表:人参、海参、蛹虫草、玛咖、黑蚂蚁蛋白、牡蛎蛋白、枸杞、芡实。食用说明:每日1-2次,每次2粒,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执行标准:Q/-2020,生产日期: 2021年4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委托方:宿迁市盈**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生产企业:江苏康*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江苏省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剂量或与同类产品同时服用。避免辛辣茶等。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现场查获涉案物品,并当场出具了《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执法措施的决定》和财产清单。

02

调查过程

初查中,因涉案产品中可能添加药品成分食品药品监管案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并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传统规定进行添加。 “食品也是中药材物质。根据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3月6日,案件移送宿迁市宿城区公安局。

2021年12月10日,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本局。

该局于2021年12月25日立案,董、王、褚三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此案。调查现已结束。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2022年2月2日分别对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丈夫吕某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重点是销售北虫草牡蛎(压制糖)的当事人的配方、价格、原料来源等相关信息。

经查,当事人丈夫卢某于2020年10月12日与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因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因此,吕某委托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批次食品。双方同意由吕提供原材料和配方。生产加工成本按5元/瓶计算,预计数量1000瓶。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营业执照,卢某的妻子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1年4月1日,相关各方开始准备包装材料和各种配料。

2021年4月12日,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生产加工了第一批该产品,共计460瓶。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开始在经营场所和网上商店销售该产品。

还发现,涉案当事人为防止他人盗用配方,在涉案产品中添加了蒺藜、肉苁蓉、黄芪、党参、黑豆、淫羊藿、鹿茸、杜仲叶等原料。 ,除了标签上列出的成分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同源药品和食品目录》(2018年)规定,涉案产品成分中的蒺藜、淫羊藿为保健食品原料,黑蚂蚁蛋白为保健食品原料。不是经批准的食品原料。

截至调查时,当事人在该网店共销售178瓶(均为投诉人和举报人购买)。此外,应举报人和举报人恒某的要求,还给了他1瓶。共228瓶送给亲友及家长免费试用(当事人提供了详细证据),其余53瓶于2021年11月22日检查时被我局查获。

涉案产品价值7.36万元。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全部是投诉人、举报人购买的,当事人也向投诉人、举报人提供了退货、退款,当事人也提供了退货、退款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因此,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同时,有关各方应当协调对所有已销售或免费试用的产品进行退货或召回,所有退回的产品一律予以销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食用该产品而引起不良反应的投诉。

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生产企业,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仅具有饮料、糖果制品(压片糖果)的生产资质东莞律师,不具备保健食品的生产资质。同时,该产品中添加的新资源食品未经国家卫健委安全审查。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将案件移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局于2022年1月25日给我局回复(沭市监机函[2022]3号)称: ,受托生产企业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并于2021年9月7日将公司列为经营异常。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自2021年11月22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向各省、市转送,我局连续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共4件,案源登记表1件,证明案例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获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等事实;

证据(三):2021年11月22日,我局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检查当事人并发现被投诉的事实(举报) ) 产品。 ;

证据(四):2021年12月6日、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丈夫吕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出具询问(调查笔录4份) 、证明当事人所投诉(举报)的产品的价格、数量、产品来源等事实;

证据(五):提供吕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实;

证据(六):提取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资质事实;

证据(七):摘录《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其生产加工被投诉(举报)产品的事实;

证据(八):北虫草牡蛎(压缩糖)生产配方的附加成分详细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北虫草牡蛎(压缩糖)除产品标签标注的主要成分外,还含有附加成分。详细事实;

证据(九):摘取《迎春宝》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迎春宝”商标已申请注册;

证据(十):2021年12月6日,我局向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发出《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宿区市监罪字[2021] 】37)1联,证明我局已将案件移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查处;

证据(十一):2021年12月10日,从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将案件退回我局的信封,证明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将案件退回我局。事实;

证据(十二):2022年1月11日,我局将委托处理方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线索移送函》(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区市监移送通知[2022]003号),证明本局已移送委托加工方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向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证据(十三):2022年1月25日,摘录沭阳县《关于你们局转来的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查处的复函》副本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该局回复我局的事实;

证据(十四):摘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李海林申请公开黑蚂蚁、海蛇是否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信息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中添加了黑色蚂蚁,蚂蚁不是普通食物;

证据(十五):摘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卫食品公告[2019]311号)——《关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党参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9种物质研究的通知》按照传统《关于开展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党参、肉苁蓉、黄芪、杜仲叶按照传统规定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一份,证明该方销售的产品中的枸杞、芡实、肉苁蓉、黄芪、党参、杜仲叶均为药物。”

证据(十六):摘取《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产品目录》(2018年)规定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含有人参、海参、牡蛎蛋白(壁虎) 、蒺藜和炭疽病。羊草、鹿茸为保健食品,蛹虫草、玛咖、黑蚂蚁为新资源食品;

证据(十七):2021年12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东莞律师,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被投诉产品的价格、数量、产品来源等(报告)由当事人出售。事实;

证据(十八):提取沉某、邓木、张某、刘某、刘某、胡某、李某的撤回信一份,证明商家已妥善处理投诉并撤回投诉;

证据(19):共提取15条好心人向其父母捐款的微信记录,证明其向其父母捐款的事实;

证据(21):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表1份,证明当事人向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二十二):提取“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幸福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家庭困难的事实;

证据(二十三):提取当事人父母被机动车撞伤并在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证明父母被车撞伤并接受治疗的事实住院费用和医疗费用;

证据(二十四):提取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执法人员张某、吴某对当事人丈夫调查(讯问)笔录,证明其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

03

处罚结果

2022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苏曲市监察函[2022]00098号第00098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因父母去买菜时被机动车撞倒,两名老人身受重伤,入院治疗。住院期间,他们花费了超过200万元的医疗费。家庭困难,生活难以维持。当地街道、居委会出具了困难证明,以及当前疫情影响、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要求我局减轻处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我局接受了当事人的请求,给予当事人减轻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第一项所列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三十七条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收到申请的日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颁发许可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为压片糖,压片糖为普通食品。但涉案当事人添加保健品、新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应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销售食品的,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价值一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的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法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处货物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八)项“利用食品新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本案中,当事人一年内首次违法,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事实证据,立即制止违法行为。该违法食品价值不大,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同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当事人家长均未到场。 2022年5月7日,他骑电动三轮车买菜时被机动车撞倒。医疗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涉案人欠下大量外债,家庭极其困难,生活难以维持。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了《当事人家庭困难证明》的说明,应当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且当事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酌定情形》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规定。

综上,本着处罚与教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北虫草牡蛎(压制糖)53瓶; 2、罚款3万元,并上缴国库。

同时,江苏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移送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罚款、没收款缴纳至江苏银行宿迁城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您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您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宿迁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遂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1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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