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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篡改 7 名同
东莞律师获悉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于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局系统,篡改7名同学的报考申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罗某,男,2000年5月出生,中专学历。公诉机关哈密市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家中使用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并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艾、朱、安、二、马、阿、迪的账号,并篡改了上述七人填写的第一申请选择的四位数代码,导致上述七人无法就读自己的首选学校。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供述书上签字。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罗某在学校表现一直很好,曾担任过班干部。学校老师也对他评价很高,没有犯罪记录。这种犯罪行为是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和嫉妒心理造成的;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一度感到后悔,想将7名同学的申请选择改回来,但申请系统关闭,操作无法完成。事件发生后,罗主动向被害同学道歉。罗某父母与受害人父母积极协商赔偿,但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而未能赔偿;罗某也十分自责,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道歉;受害人A、艾、安三人的高考成绩均低于三名受害人申请的第一志愿对应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即使罗某篡改了上述三名受害者的申请选择,也不会对三名受害者的录取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哈密??市益州区人民法院表示,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出示的事实相符,案情充分成立。
宜州区人民法院还提到,根据分案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罗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直属专科)2023级学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罗某退学。学校。另经调查,在某高校2023年“三校生升学考试”中,7名受害者举报的第一志愿均是某高校。因被告人罗某篡改了7名被害人第一志愿的四位数编码,致使被害人朱某未考上任何学校,被害人迪考上某高校但未上学,被害人马某被被害人俄罗斯考入某高校东莞律师,被害人阿某考入某高校,被害人阿某考入某高校,被害人艾某考入某高校,被害人安某考入某高校。其中,受害人A的高考成绩为118分,低于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单类别6个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受害人A的高考成绩为152分,低于其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智谋学院六个专业独立项目最低录取分数线;受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绩为158分,低于其第一志愿院校三专业独立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宜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并得到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东莞律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将予以采纳。本案移交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系被告罗某家属共有财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例,被告罗某只是无意中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篡改他人高考申请。将笔记本电脑评价为犯罪工具显然是不恰当的。公诉机关认定笔记本电脑是犯罪工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退还被告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已返还给被告人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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