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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间和送达相关规定解析

时间:2024-10-15 19: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期限及交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从次一时起计算;按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东莞律师,因起诉状内容缺乏通知原告补正的,自提交补正后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东莞律师事务所,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期间保持不变,且不得中止、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扩展条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和当事人和解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接收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发室、值班室等,如签字或盖章,送达留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单位的工作人员。服务位于。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裁判员和书记员应当在服务单上注明服务情况并签字。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服务回执的,应当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服务过程,视为送达。裁判员和书记员应当在服务单上注明服务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还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收取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权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得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当事人指定的人员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收件人。寄件人在收据上签字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交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接收的特定系统作为交付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送达收件人具体系统的日期339. 诉讼文书拒收后果,为人民法院相应系统显示送达成功的日期。但收件人在其具体系统中证明其已到达的日期,与人民法院相应系统中的送达日期相对应。若系统显示成功投递日期不一致的,以收件人具体系统证明投递成功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件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 、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程序。程序应发送到的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收件人地址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公布的日期为准。允许。公告发送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方式执行。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张贴公告时,应当拍摄照片、录像等,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送达公告应当说明事由;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或者上诉状的,应当写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时,应当载明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裁定的,应当载明判决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上诉权的,还应当载明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予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绝签署判决书、裁定书的,视为已经送达,并记入判决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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