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赁物相关信息及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
东莞律师获悉
出租人: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以下合规条款达成共识。
第一条 租赁物的地点、面积、功能和用途
甲方将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产的面积经双方同意后以平方米为单位确定。
该租赁房产的功能是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如需变更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东莞律师,变更功能所需的一切手续均由乙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变更使用功能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提供。
租赁财产为特许经营,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月。
该建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相关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优先。
第三条 免租期限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房产的免租期为五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免租期满的次日为租金起始日,租金自租金起始日起计算收取。
3.2 自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按现状使用,乙方同意按现状出租租赁房产及设施。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押金
本租赁合同的租金押金为首月租金的两倍,即人民币(大写字母:)。
4.2 租金
第一年至第二年的租金为人民币每平方米每月。第3年至第5年的年租金将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第6年起的仓库租金将根据当时的位置而定。房屋租赁的租金水平以租金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每年___日为年度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计算。
4.4 供电扩容费
甲方负责申请供电增容手续,乙方承担供电增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租金的缴纳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以人民币向甲方支付部分租赁押金,租赁押金余额于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租赁期满,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次租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照规定向甲方返还租赁财产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___年内,甲方将租赁押金无偿退还给乙方。
5.2 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之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或按照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所欠租金总额。
5.3 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之前按第4.3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甲方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所欠物业管理费总额。
5.4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申请办理增加供电能力的相关手续。供电容量增加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容量增加,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相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财产的转让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产权的,甲方应当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转让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特种设施、场馆的维修、保养
7.1 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产内的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乙方负责租赁房产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查,并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专用设施连同租赁房产以可靠运行状态归还给甲方。甲方有权对此进行检查和监督。
7.2 乙方负责正确使用和维护租赁物业附带的配件,并应及时排除一切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妥善保管租赁财产。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负责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消防安全
8.1 租赁期内东莞律师事务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相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8.2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房屋内安装灭火器,严禁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移作他用。
8.3 因维修等事项需要在出租房屋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包括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的,须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甲方有权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情况,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财产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乙方财产及租赁财产中其他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保险)。若甲、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及责任均由甲、乙方分别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清理、搬迁租赁物并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乙方归还租赁物时未清理杂物的,甲方需承担清理杂物的费用。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宜春市法规和甲方对租赁物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边其他用户正常运营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1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必须提前向甲方提交装修或改造设计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批准后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如果装修或改造方案可能影响公共部分和其他邻近用户,甲方可以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厂房租赁纠纷处理,乙方应当进行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乙方装修或改造方案可能影响租赁房屋结构的,须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租赁物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部分租赁房产转租,但乙方负责转租部分的管理,包括向转租人收取租金。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乙方转租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向甲方租赁的期限;
2、转租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合同中注明,如果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人之间的转租租赁合同也同时终止。
4、乙方必须要求转租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的履行。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转租人无条件搬出租赁房产。乙方应在转租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将转租人签署的保证书提交甲方备案。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应承担乙方作为转租人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13.1 租赁期内,乙方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1个月以上的,甲方应自缴清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缴纳相关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房产。因物业内相关设施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让租户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同自甲方以传真或信件书面通知乙方(包括转租人)之日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中的财产(包括转租人的财产),并在书面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五日内,甲方申请拍卖该财产,用于补偿乙方租金。因该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确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解除合同前办理下列手续:提前: A.将租赁财产返还给甲方; b.支付实际租赁期间的租金及其他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c.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前一日或之前,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两倍的补偿金。乙方完成上述义务后五日内,甲方将乙方租赁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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