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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某公司与任某货款纠纷:保证金返

时间:2024-10-15 19: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案件】

原告宣城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区;被告任某,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2007年5月,双方建立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双方口头约定,货款余额7568元将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质量保证金东莞律师事务所,业务关系终止后返还。本案被告于2007年5月26日出具债务证明,并表示业务终止后未退还押金的,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业务关系解除后,被告任某未按约定返还押金,故原告宣城某公司向被告任某所在地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押金。 7568元。

【争议】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于案件能否被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有明确的管辖协议,应当遵循管辖协议。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管辖协议对原告有利,原告放弃这一利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而被告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

第三种观点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此案。法院行使解释权后,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方式选择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这是双方真实的协议或表达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必须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协议约定管辖权的几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都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例如,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可能比较方便;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可能比较方便。目的是方便原告起诉,并打消原告对被告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时34. 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可视为原告获取纯粹利益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不损害被告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放弃这一利益,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种观点仅限于协议管辖的表面意义,认为必须遵守协议管辖是片面的理解。其并未明确当协议管辖权有利于原告时,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本案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并不是适用默示管辖权的结果。默示管辖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明确表示管辖权的意思。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并向被告行使解释权后,被告仍不反对管辖并应诉。由此推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管辖东莞律师,且受案法院有管辖权。然而,我国目前尚无默示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更何况,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均表达了拥有管辖权的意向。如果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案件,则法院无需行使解释权。即使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无管辖权。无法支持。所以第三种观点也不正确。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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