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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最高法发布纪要,明确职业放

时间:2024-10-15 19: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未取得非法人组织或者从事借贷的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的,依法视为无效。一般可以视为相对活跃的专业贷款人,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专业借贷”修改为“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并明确涉及“专业借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纪要》仅对专业贷款人的认定标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的,一般可认定为专业贷款人”,并包括专业借贷活动。合同无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业借贷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纪要》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而是授权地方法院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司法理念和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不同,在完成证明贷款人为“专业贷款人”方面仍存在很大困难。在各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专业借贷行为仍存在认定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将贷款人认定为专业贷款人的案例较少。

1. 专业借贷行为审查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东莞律师,如果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存在专业借贷行为嫌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院主动审查的方式启动对专业借贷行为的审查。如果发现贷款人的行为符合专业贷款人的考虑,可以在“本院意见”部分说明认定为专业贷款人的理由。当事人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 专业借贷的特点

(一)借贷行为重复

《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专业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具有重复性、规律性,最直观的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的行为次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非法放贷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公安、司法部规定,“定期”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10次以上。

(二)借贷行为具有可操作性和盈利性

专业贷款人通常以对外借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利息为目的。 《纪要》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有偿”和“营利”的标准,但并不注重“高额利润”,而是强调行为的商业性质。此外,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贷款人并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这也是专业借贷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的关键特征之一。

(三)借贷对象不明确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但专业借贷是开放式的,借贷对象并不局限于此。对此,《非法借贷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不特定对象”解释为“不特定多人”,体现了专业借贷行为具有范围广、数量多、不固定的特点,这与非法借贷行为相一致。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构成上是相似的。

3. 确定专业借贷行为时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实际案例,专业贷款人被认定从事非法金融经营活动,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非法放贷

借款人借款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利益。

(2)贷款人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实体和自然人都可以是专业贷款人,但自然人必须与公司等商业实体区分开来。会议纪要不要求区分自然人和商业实体来识别专业贷款人。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企业构成专业贷款人的标准更为严格。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多次借款属于正常现象,这与专业借贷所强调的“重复、多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轻易界定为专业借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因此,应区分自然人和公司等商业主体,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区分正常经营过程中借款和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两种不同情况,并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借贷。依法保护企业经营活动。

(三)频繁借贷

贷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借出资金。根据《纪要》规定,业务活动是指贷款人的业务是向他人提供资金赚取利息,需要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多次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的规律性。时间”,以及向未指定实体借款。非特异性有两个要求。在具体认定上,《纪要》要求参照《非法借贷意见书》中“2年内借贷次数超过10次”的标准,但不能低于该标准。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查看诉讼数量来判断你是否是专业贷款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诉讼数量已达标**五、犯罪后果**,仍需比较双方诉讼数量,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商业性。借款人和担保人实际上可能从事专业借贷,但针对贷款人的诉讼案件数量仅为少数,并且远低于针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诉讼案件数量。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具备正规借贷特征,不构成专业贷款人。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抓住了专业借贷业务的本质特征。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还必须注意,借款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不能认定为专业贷款人。

(四)借贷行为具有商业目的

贷款人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贷款合同中包含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专业贷款人时东莞律师事务所,一般应从贷款数量、诉讼数量、合同格式化程度、主体性质、关系等不同方面考察是否符合业务要求。以及非特异性,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4、专业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申请

在审理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按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并降低融资成本。要依法否定专业借贷行为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纪要》发布后,如发现专业借贷合同无效,应分期计息。 《纪要》发布后,专业贷款人违法从事金融活动,贷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时间超过《纪要》执行时间的,应分阶段、按不同标准计算利息损失。

5、专业贷款人审核认定意见的追溯效力

如果认定贷款人为专业贷款人,则不能机械地认定该专业贷款人此前签订的所有贷款合同均无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基本规则”,并说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行有限追溯原则。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时效性的规定,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即使借贷行为发生在施行前,也应当适用新规定评估出借人行为的有效性,并审查出借人行为的有效性。审查贷款人一定期限内提起的诉讼数量,无需仅限于新规实施后的诉讼行为。但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如果借款人以贷款人从事专业借贷为由申请再审,则应谨慎对待。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不构成专业借贷,是为了稳定既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来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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