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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213 号:黄某辉等 8 人非

时间:2024-10-15 19: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指导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强化放行

裁判分

1.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所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刑事诉讼,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用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管理规定,放流,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面积、种类、规格等。存量结构、时间、方式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协助监督实施。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共谋,决定对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湖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鲤鱼、鲫鱼、黄巨鱼捕捞。两人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某忠、唐某冲、艾某云、丁某德、吴某峰(另案办理)、谢某兵、丁某勇使用湖南省岳阳县东洞庭湖坝水域。使用铁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进行捕捞,其中黄某辉负责安排人员上岸运输渔获物并出售,陈某、李某忠、唐某冲、艾某云、丁某德负责驾驶船到湖里钓鱼时,吴某峰、谢某兵、丁某勇负责用三轮车运输渔获物。 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8名被告人参与非法捕捞3至40次,捕获鱼类1万余公斤,非法获利10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8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机构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了《关于黄某辉等人休渔期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失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电捕涉案非法捕捞2000公斤,3000公斤。通过电捕鱼捕获了 公斤。抓住网中的渔获物。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加上网捕合计为11000公斤,间接减少了尾鱼品种的补给;建议通过补偿性放流对受损鱼类资源进行生态恢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业资源损失价值为21.1万元,建议通过向东洞庭湖水域放流水草、鲤鱼等鱼苗恢复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间,未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报告情况、提起诉讼。法院遂指控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冲、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他们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了自然保护。以该地区各类水生动物种群泛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我公司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8名被告人在市人民法院赔礼道歉。新闻媒体;责令上述八名被告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释放种类、规格、数量以及价格评估意见,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共同购买。对违法捕捞渔获量和相应价值的成鱼、鱼苗进行收购并放流到洞庭湖水域。 、修复渔业资源和环境。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按照放流鱼类种类、数量对应的鱼品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和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判决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生态评价费3000元。

被告人黄辉、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谢兵、丁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时,我们接受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主张和事实依据东莞律师事务所,对放流规定数量的成鱼或鱼苗恢复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建议无异议。价值1元的物种进入东洞庭湖。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冲、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黄某辉、陈某、唐某冲、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按照生态修复建议提出在损失评估报告中确定放流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鉴定意见,并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的范围内,共同采购符合增殖放流规定的成鱼或鱼苗。 (具体鱼类品种以渔业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为准)并在洞庭湖水域放流,恢复渔业资源和环境; 2、八名被告人共同承担本案生态评价费3000元,直接缴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3、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道歉。

调解达成后,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布了调解协议内容,公众未提出异议。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书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发出(2021)湘0621行初一号调解书。出具刑事含民事调解书244份,并将调解书送达8名被告人和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并予以公开。 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业监督执法局的监督执行下,根据专业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等被告人家属缝制了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放流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符合增殖放流规定。

刑事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某辉犯非法捕捞渔业罪。水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唐某冲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艾某云因非法捕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穆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试用期四个月;被告人谢某兵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丁某勇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追缴被告人黄慧慧、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谢兵、丁勇违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刑事调解书认为,被告人黄辉、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谢兵、丁勇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辉、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谢兵、丁勇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法院生效刑民结合判决认为,被告人黄辉、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谢兵、丁勇在禁捕期间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辉、陈某、唐冲、艾云、丁德、李忠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谢兵、丁勇起主要作用。如果其作用较小,则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将依法从宽处理。八名被告按照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内容,主动购买成鱼或鱼苗并投放到洞庭湖水域。对积极履行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综合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意见,被告人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没有再犯罪。犯罪危险东莞律师事务所,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根据8名被告人参与网捕、电捕、运输等活动的次数,结合渔获量和参与程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与法律。八名被告的非法捕捞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申请人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将依法予以支持。达成的民事调解已依法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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