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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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意见规范认罪认罚案件检察
东莞律师获悉
认罪认罚案件起诉量刑建议更加规范。 12月2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共七章41条东莞律师事务所,内容涵盖总则、量刑证据审查、量刑建议制定、听证意见、量刑建议调整、量刑监督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2021年12月3日) ) 予以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占建议总数的90.87%,较首发期2019年同期上升54.97个百分点。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3.5%的案件上诉率比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上诉率低20.51个百分点应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上述《意见》要求,在提出确定刑罚量刑建议时,明确主刑适用的刑种、刑期、是否适用缓刑等。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如果建议追加处罚,应当提出追加处罚的类型。建议处以罚款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款的能力确定数额。如果建议适用缓刑,应当明确说明。
此外,《意见》要求,对新类型罕见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五、犯罪后果**,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要严格控制量刑建议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九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从宽量刑的建议,《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虽认罪认罚,但其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必须严格控制从宽幅度或者不予宽大处理:依法从宽处理: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犯罪情节较轻,但有累犯、惯犯等严重情节的;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或者其他严重侵害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严格控制宽大程度或者不宜宽大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意见》还专章规定了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东莞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规定不得绕过辩护人安排值班的东莞律师代为见证认罪;犯罪嫌疑人签署供述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悔罪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供述或者改变量刑建议。
例如,《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东莞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东莞律师的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相应调整。经审查发现意见不合理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整个案件的情况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予以说明和说明。
此外,《意见》第三十条还指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签署供述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悔罪的,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撤销供述或者改变量刑建议。除非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悔罪不实,或者已认罪接受处罚后又后悔,或者未按照担保函的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赃物、赔偿的,等情况,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处罚的量刑建议。
上述《意见》还规范了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要求检察机关按照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量刑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并重点充分发挥部门领导、检察官的意见。联席会议东莞律师事务所,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提出量刑建议。监督和检查的作用。
《意见》还完善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对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时间、方式等作出规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悔罪上诉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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