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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含五险的约定,单位能否扣

时间:2024-10-15 19: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协议上会出现XXXX元/月(含五险)字样。我们知道“五险”的支付分为员工个人和单位两种,那么劳动合同中的“五险”指的是哪一种呢?可以包括 2 个吗?法律明确规定,这个“包括五险”是指员工应该支付的部分,不能包括单位支付的部分,因此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雇主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违法的。

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在山东胶州市从合同,用人单位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全部从工资中扣除,在随后的劳动争议中胜诉。法庭如何审理?这个决定的逻辑是什么?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合同模板_从合同_合同起诉

2016年夏天,28岁的乔女士与胶州市博物馆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动合同,合同工资为4000元/月(含五险)。

扣除五险后,乔女士的工资是 2930 元。按照乔女士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基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缴费总额为1070元。换言之,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五险”包括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全部缴款,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从这4000元中扣除。

在随后的劳动争议中,乔女士以扣除工资为由,要求退还三年的社保费共计5万元。

乔女士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不是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表述为工资。

至于为什么三年没有提出异议,乔女士解释说,她不知道编外人员工资的构成和标准。

胶州市博物馆否认了乔女士的说法,称没有扣薪。

胶州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出示的证据包括市长办会议记录、招聘手册、经费指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其中明确了合同工的工资为 4000 元,不包括每人 2930 元的保险费。

胶州市博物馆表示,经各级批准后,资助计划明确乔女士等人领取工资2930元,博物馆按照财政拨付工资,没有扣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招聘画册、申请经费等文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胶州博物馆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擅自克扣工资,本案的焦点在于乔女士是否知情。

乔女士是否知情,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达成共识。

法院调查显示,与乔女士同时进入胶州博物院的其他19名编外人员,均知悉“保险1070元东莞律师事务所,经人社局审核,发险至每人2930元”的情况。

据此,法院认为,乔女士作为当年录用的编外员工,从事办公室秘书工作,并不知道编外员工薪酬构成和标准的可能性较低。

法院认为,乔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三年内曾向胶州博物馆提出异议,表明双方知悉实际约定的工资标准和金额,应认定即使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含义存在分歧。劳动合同 在招聘和录用之初,他们实际上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双方已经重新约定了月薪标准。

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月薪标准的协议在表述上不恰当,但不足以认定其为免除雇主变相为雇员支付保险的法定义务的协议,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协议无效。

法院最终驳回了乔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依据来自于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以书面形式变更,但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超过一个月,且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法, 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等,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以修改未以书面形式为由主张修改无效的主张。

换言之,乔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胶州博物馆提出异议,视为对每月工资4000元的认可,其中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虽然职能部门表示,本司法解释的意图是放宽对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但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减薪东莞律师,并在减薪后按标准支付超过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会辩称劳动者对减薪没有提出异议,工资标准是通过实际履约改变的。

许多仲裁机构和法院也支持雇主的观点。

文/肖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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