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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必知的版权风险 18 问——清单

时间:2024-10-15 19: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现在,无论是培训部门、培训机构还是个体培训师,都越来越注重品牌和IP建设,对内对外都有很多动作。随着这些推广和运营动作,大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控制。最可怕的是我们不知不觉就陷入了雷区。接下来我给大家分享一下培训师关于版权风险的18个问题。

企业视角

企业内训

公司内训课程的种类很多,包括通用技能、操作课程等,如果不构成作品,就不存在版权保护或版权风险,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 “独立”和“创造”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独立”是指劳动者独自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抄袭; “创造”是指具有一定的创造水平,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水平。如果是独立完成但未达到最基本的创作水平,则不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体到企业培训,有的企业购买正版课程后,擅自在公司内部转移培训。本案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挤占了正版课程的市场机会,已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当训练场景较大时,需要更加谨慎。

企业内训

合同约定企业有权录制视频的,应当在人数、频次、时间、教材、质量保证等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不得擅自将外部讲师给公司的授课内容录制下来并放到内部学习平台上。因为复制权也是版权财产权的一种。

同时,除了教材和课件外,讲师在授课时还可能制作口述作品。如果是原创,口头作品的版权属于讲师。这时,购买外部培训课程的公司如果想要录制,不仅要获得最初购买该课程的版权公司的许可,还要获得拥有口述作品的讲师的许可。

总而言之,这取决于合同条款。

内训师培训

还要看合同中是否规定公司是否可以转培训。

如果合同规定培训可以转让,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时间、次数、教材使用、案例、质量控制、后续、报销或不补偿等,都需要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如果合同不明确,公司无法进行后续的转岗培训。未经许可,转让的培训内容摘自外部课程原有内容,构成侵权。

内训师

在这种场景下,公司的内训师是由公司派往有官方课程的公司进行培训,目的是回到公司从事课程的内部培训。在这种情况下,版权课程公司必须与派遣公司和内部培训师签署协议,明确禁止相关版权课程的外部培训,并在授权企业内教授该课程,也从版权课程公司购买教材。及相关产品。

如果内训师对外授课,他要承担两项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因此,首先课程不能对外授课,同时改编教材中不能引用版权课程的原创内容,或者产品、教具等。

等待。

课程定制

版权课程比较规范,适用于很多行业。要求内部培训师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或案例,设计一些版权课程,并以此版权课程为框架,制作出符合自身需求的所谓“畸形版”版权课程。这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衍生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此情况下,必须取得原版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未经书面许可不得。

培训课程

购买课程时,必须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一是要提高认识,二是要行动起来。

优秀的正版课程通常会经过长期、严格的市场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打磨和更新,从而使培训效果众所周知,这是盗版课程所不具备的。买方必须要求供应商出具知识产权无瑕疵的保证,并提供相关的版权证明。

知识产权完美保证条款可以写为: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课程享有版权,或者是该版权课程在中国的独家代理。甲方在使用全部或部分产品期间,免受第三方因知识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主张。若发生此类情况,乙方应承担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

必要的文件包括:作品登记证明、版权人签名截图等。如果是独家代理,还需要权利人提供的授权证明或合同。

个人观点

课程定制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材料的引用并不强调场景区分。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情况,即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正确引用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项工作或解释某项问题”;第二,“被引用的部分不构成被引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性部分”,即不能直接转移他人的主要内容,只能进行补充。只需点击开头和结尾,它就变成了你自己的作品;三是“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四是“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只有这四项同时存在,才构成适当的参考。如果满足前三项但不满足第四项,也构成抄袭。

从培训者的角度来看,培训场合越大,选择材料的谨慎义务就越高;如果共享范围比较窄,适当报价时满足要求即可。

企业培训

至于拍照,如果是为了证明你参加过培训等,一般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复制权包括打印、复印、复印、复制、重新摄影、录音、录像和数字化。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副本的行为。从事上述行为,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培训经理

脱敏后一般是可以的。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前……训练经理”的签名取决于你的老俱乐部的规定。

其次,还要看实用条款中提及原雇主的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发布前最好征求许可东莞律师,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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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在旧雇主的培训结果无关的实际见解应该没有问题。

培训讲师

版权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它保护思想的表达,但不保护思想本身。

如果讲师在任职期间通过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创作了个人IP,并且在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符合原创性要求,则属于思想的表达,具有版权。在他任职期间,如果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对他发布的内容不会有异议,显然不会有问题。

辞职后,这部分内容仍以合同为准。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一些讲师在培训公司教授版权课程。如果他们离职后继续在IP平台上分享版权课程相关内容,就会产生权利冲突——个人IP与原单位、或者法人的作品之间。要么特殊作业作品之间存在权利冲突,导致相关人员对谁可以提供版权课的来源产生误解,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情况是存在风险的。

制度视角

培训机构

首先,您必须注册您的作品的版权。虽然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在作品著作权登记时,发生权利冲突时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这也减轻了个人的举证负担。因此,作品一旦完成,必须及时登记该作品的版权。

二是完善各类合同签订工作。具体来说,涉及与合作伙伴、员工签订的各种合同,如版权合同、竞业禁止合同或保密协议等。

三是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例如,引用文字在什么情况下有哪些注意事项,引用图片、视频的禁忌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熟悉抖音、哔哩哔哩、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常用平台的投诉流程,以及维权所需的支撑信息,如权属信息、侵权事实、权利人权力等。律师。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取证来说,除了公证处之外,区块链取证现在也非常方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可以进行版权保护。

培训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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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案例一、“探探交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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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为作者。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办、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的作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被视为作者。如果作者权、版权等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则为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文学作品版权案例,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该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还有一种特殊的服务工作,它规定了一些非常具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作者获得的是报酬,而不是版权的经济回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主要利用法人、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若干特种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因为这些作品通常需要大量的投入和协作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是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仅有署名权。

第三种情况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具体回答甲方培训师的问题:培训师创作的作品是法人作品还是专业作品?专业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作品代表谁的意志。如果是专业作品,创作者有更大的自由度,包括材料的选择、构思、创作过程;而法人作品对于法人意志的表达有更为突出的要求。

因此,当培训师在甲方身边时,他是工作者还是创作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谭谈交通》节目中,主持人谭警官并不是按照一定的剧本来宣传法律,而是一个非常原创的公益普法,应该构成原创的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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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需要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版权的归属。尤其是甲方公司的老师在为公司设计课程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所有权。

其次,在拍摄时,也必须与相关方明确权利,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就非口头作品而言,作为表演者,他还享有邻接权项下的相关权利,并且需要获得他的许可。

最后一步是沟通。要及时发现问题,了解各方面的误会和分歧,加强沟通东莞律师,消除分歧。

案例二、华老师和华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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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9点:

1、选择转载渠道时,注意平台的权威性、可信度等常识筛选;

2、新闻报道作品,即纯事实信息,一般可以转载,但必须注明信息来源,并在文末附上原文链接;

东莞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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