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海底捞诉河北小放牛商标侵权案宣判:
东莞律师获悉
点击上方北京法律网事务获取北京法院官方信息
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起诉河北小放牛公司,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厅装潢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庭。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95万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原告:在烹饪行业使用“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海底捞公司称其注册并持有第43号餐厅及餐饮服务
“商标及编号。”
”商标,经过不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1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旗下多家餐厅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面装饰以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烹饪界海底捞”字样,并使用了颜色、分店等。或给“海底捞”加上引号。 “海底捞”三个字格外醒目。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违反了商标法,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发表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的影响。
被告:来自顾客评价,是对海底捞的肯定,不构成侵权。
被告小牛公司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榜样,且这种表述是从顾客评论中摘录的。使用这个词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尊重和学习,而不是跟随原告;原来东莞律师事务所,两被告所销售的菜品不同,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海底捞一词的使用是对高品质的描述,不构成商标使用,也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困惑。误导。同时,被告在当地有较高的知名度,不需要依赖与自有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这种使用方式并没有贬低原告的名誉,而是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持续、广泛使用涉案标识并突出“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商标的注册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证据表明,原告业务发展迅速,经营规模较大。其涉案商标已在全球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是获准使用涉案商标的餐馆及餐饮服务机构。被告使用的“炒菜界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含有“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相符。商标近似,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以及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醒目地标注在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上,“海底捞”三个大字经常被突出显示,而且由于“海底捞”商标知名度高,消费者更容易关注这三个角色。如果没有详细的标识,一些消费者就会被“海底捞”三个字所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句子结构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包括本案中的“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这种流行的句子组合已经成为汉语中规范、稳定的通用表达方式,适合不同年龄、不同知识水平的人。相关公众的结构和语言习惯只能表达独特的固定含义;尤其是当“海底捞”是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显然属于餐饮服务范畴时,这句话也可以很容易理解为指的是该企业老板经营的炒菜餐饮服务。 “海底捞”商标,或者有一种超越单纯描述的特定联系。
第三,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和利益平衡来看,被告在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包、员工服装等几乎所有显着位置都标注了涉案标识。 . 在其 20 多家商店中。而且,原告发出两封警告信后,仍然继续使用,这不能称为善意;被告在同一种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相同的文字。从长远来看,也会削弱商标权人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独特关系。这种对应关系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被告对被诉侵权标志的使用已经超出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商标使用,构成对原告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由于法院已认定被控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且原告权益已得到相应救济,因此不再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论。
综上,法院责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鉴于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在原告发出两封东莞律师函后,被告继续在大量商店使用该标志。法院判决足额赔偿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并酌情判给其合理开支5万元,并责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对海底捞公司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影响。
法官的提示
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本质,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超出合理范围的盲目模仿、恶意攀附,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抑制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东莞律师,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进行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的良性互动,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界限,最终提高质量。打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创建自己的品牌,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和消费者福祉的提高。
东城法院供稿
编辑/杨晨辉 姚日辉
东莞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