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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视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
东莞律师获悉
三月的北京,春天格外寒冷。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栋大楼二楼会议室,现场气氛热烈热烈东莞律师事务所,不时响起阵阵掌声。
3月24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电子音像出版社与《中国审判》杂志社联合举办的“网络视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记者注意到,现场工作人员忙碌的身影随处可见,蓝色背景板上“网络视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的标语格外醒目。
今天,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新阶段。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生活幸福,事关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外部世界和国家安全。”
在本次研讨会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陈建德表示,非常期待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来自政府、法院和学术界的专家将齐聚一堂。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互联网视频行业面临的新挑战。我们将就热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激发大家智能创新的活力,积极探索有效的路径和解决方案。
思想在对抗中碰撞,理解在交流中升华。全国四级法院法官介绍了司法实践中网络视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情况。还邀请了多位学术专家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网络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研讨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参会人员带来了一场务实高效的“精神盛宴”。
原创性和作品属性的识别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有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互联网领域是竞争激烈、迭代快的领域,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加及时。
“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是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叠加,新的、疑难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这无疑增加了事情的复杂性。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秦元明说。
一般认为,网络视频是指主要采用流媒体格式、通过互联网传播的视频文件。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五年来,短视频用户规模从6.48亿增长至10.12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
对于短视频、视频片段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秦元明在发言中指出,内容的长度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必要条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以构成新的独立作品,独立作品也可以构成新的独立作品。成为另一件作品的一部分。分段。
“短视频属于视听表现形式,著作权法将视听表现形式分为视听作品和视频制品,两者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不同,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具有原创性。因此,原创性的认定不仅决定了短视频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决定了短视频的具体保护模式,这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第一次综合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庭.演讲中介绍。
诸葛认为,短视频前期拍摄角度的选择以及后期画面的剪辑是与最终连续画面关系最为密切的因素,因此应该成为决定短视频原创性的重要因素。 。此外,短视频制作素材的选择、视听特效的运用也可以作为鉴别短视频原创性的因素。
对于短视频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诸葛在发言中表示,有协议的就按照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有制片人或者作者与制片人相同的,权利归制片人所有;若无制作者,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网络游戏直播归为视听作品,主张整体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卢正新在发言中指出,由于网络游戏要素复杂多样,在认定作品时东莞律师,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所主张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为依据进行判断。权利持有人。同时,还应关注著作权法各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著作权法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最佳途径。派对。
对于新技术应用带来的变化,陆正新认为,要考虑数字商品的原理,要考虑技术应用的特点和原则以及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措施的可行性、权利人标注权利信息的便利性等因素,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不应轻易否定某种商业模式的社会价值,从而保护版权,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和产业发展。繁荣相辅相成。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季格非阐述了他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弄虚作假问题的理解:弄虚作假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后果而采取的不当行为。举证责任,寻求解决尚不清楚或无法澄清的问题。对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只能作出模糊、抽象的陈述。期望法院通过证据调查程序从对方或第三方获取更多事实和证据,利用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为其主张或抗辩的成立提供合理依据。
“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不充分的现象。因此,探讨证据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其负面影响应充分认识,其适用范围不能宽泛理解”需要明确的是:摸索举证是一种减轻举证责任的技术,而不是倒置举证责任;摸索举证应以部分证据为前提,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责任人。无法证明事实“要证明;摸索举证要以具体义务为前提。”季格非在讲话中表示。
涉及版权侵权的平台责任
近年来,短视频内容创作呈现爆发式增长。它在给社会经济带来诸多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短视频侵犯长视频版权的现象频发。不少用户存在未经授权对长视频内容进行编辑、剪切、移动、传播等涉嫌侵权行为。这对互联网领域的版权保护和司法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果短视频中穿插的广告推广以及后续的视频点击带来流量变现,则更有可能构成原创作品商业化的目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袁田认为,两者应当结合使用,根据具体方式和场合确定使用目的。
“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的核心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对被侵权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其次,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引用而对引证作品产生不利影响。维权作品产生替代效应。”袁田说。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为网络视频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二审判庭副庭长陆一春认为,在认定算法推荐技术引发的平台责任时,应多重考虑“尊重技术发展、鼓励价值创造、有效保护权”推动迭代优化。具体来说,应从侵权的明显程度、平台采用的算法推荐类型、算法推荐带来的内容呈现效果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算法推荐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对于基于人机交互技术的创作者识别问题,陆一春认为,在弱人工智能环境下,人机交互很难超出预设范围,即使形成新作品,仍是对原作的诠释,而之前的创作行为者应被认定为作者。
简洁务实的观点激起了在场所有人的心。
“个性化算法推荐是短视频平台的一大技术特点。他们会根据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包括位置信息、设备信息、浏览搜索记录等)内容,向用户展示与其高度相关的视频,即为每个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高珊珊说广州互联网法院助理审判员。
网络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如何确定算法推荐在确定平台侵权责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同的算法设计可能会导致对平台行为的判定不同,从而导致完全不同的责任判定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算法的类型和技术原理应该是人民法院需要确定的核心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
在刘晓春看来,任何一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都可能给各个主体带来各个层面、不同方向的风险和收益。在确定具体领域的平台责任和注意义务时,一方面要区分不同算法类型与不同侵权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确定合理的标准;另一方面,在具体领域设定平台注意义务时,实际上是基于不同问题的价值判断和优先级,结合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奇在演讲中表示,算法过滤技术能否等同于“有效预防未来侵权”的信息管理能力,需要稳定的实证数据来支撑它对平台的准确定义。侵权内容还必须考虑互联网用户应享有的合理使用、自由表达等权益。
熊奇认为,过滤机制需要建立在版权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基础上:首先,过滤机制运行的前提需要基于版权人提供特定的作品库及其特定信息。到互联网平台,保证比对的准确性。二是过滤机制的运作方式不仅仅局限于屏蔽或删除,而是涵盖了多元化的确认和授权机制;三是过滤机制覆盖的对象包括为网络用户提供除“通知-删除”规则之外的替代选项。
“通知即删除”规则是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利益的重要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表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告知即删除”规则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但其作为互联网平台法律责任基本出发点的判断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通知必要措施的完整体现是权利人发出通知,平台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用户可以提出反通知。平台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反通知。”用户提出反通知的,平台应当及时转发反通知,并通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维权;逾期未提起诉讼、投诉的,平台应当及时转发反通知。平台可以及时终止必要的措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齐雷在发言中表示,必要措施告知规则与平台侵权责任归属原则并不等同。但必要措施规则的告知,是判断平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重要方面。
推动行业标准健康发展
交流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交流中传递着正义的魅力。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解决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责。 “司法是侵权发生后对权利人的救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各方形成系统的解决方案,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短视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诸葛表示。
秦元明在致辞中表示,在保护网络视频行业知识产权方面,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专门审判体系建设,着力推进知识产权网上审判专业化、管辖化。集中化、流程集约化、人员专业化;二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修订,提供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三是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政策支撑。四是不断深化案件指导,提高著作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五是积极开展司法研究,不断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六是继续以互联网思维推进信息化建设,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
“在长视频时代,平台可以通过‘时长+标题’的方式过滤侵权行为,这些措施对于平台来说成本极低,而且技术上可行。因此,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对这种过滤措施是认可的。”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少玲在演讲中表示,在短视频时代,“时长+标题”的过滤方式并不可行,我国的短视频平台还没有这样的手段。过滤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平台是否有义务进行技术过滤,还应考虑技术是否可行、成本是否合适。如果技术可行,但实施成本巨大,就会导致平台在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某一权利人的作品时,无法保护其他权利人的作品。
对于短视频服务平台注意义务的完善,袁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首先,应根据平台提供的用户信息和用户协议来审查平台的性质,无论是内容提供商还是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二、关于“通知删除” 《规则》规定,短视频服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审查应把握以下要素: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以权利人告知为申请前提,并以遵守技术发展为极限。
经过初步研究,高珊珊还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在当前背景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共识和强制过滤措施很难落实根本性改变。想要达到遏制短视频领域侵权泛滥的目标,建议从明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压实平台责任、充分发挥集体作用入手。管理组织。
本次研讨会内容丰富,成果丰硕。 “程序与实质同样重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庭庭长张晓霞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学者们讨论的算法问题、过滤问题对于法官审理案件很有启发。技术问题使得判断的表达变得非常晦涩。作为二审法官,在不与当事人会面的情况下,仅凭一份判决书很难准确了解案件事实。这也反映出法庭审判需要真实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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