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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反垄断与反不

时间:2024-12-13 2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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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领域广泛,既有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有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不仅包括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东莞律师事务所,还包括及时应对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案例将对统一裁判标准、明确裁判规则发挥重要作用。

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用户注意力成为网络服务商争夺的对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境运营、跨界运营已成为网络运营商常见的运营模式。用户流量等资源正呈现出不同行业之间互动融合的趋势。这也导致用户资源的争夺扩大到了非洲。同行业运营商,进而提出竞争关系的判定要求,以突破同行业运营商。本案中,龙魂公司和龙井公司从事游戏软件发行业务。从表面上看,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播放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但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将爱奇艺视频VIP账号划分为时间段。租赁行为本质上是提供网络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与爱奇艺的业务范围重叠,能够客观抓住爱奇艺的潜在客户群。这对爱奇艺的商业模式产生负面影响。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突破了“同业”一词可能存在的狭义解释,符合市场竞争的真实状态不正当竞争,也符合市场竞争的本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立法初衷是为了发展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认定。难点在于如何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鼓励创新之间取得平衡。本案两院通过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解读,把握被诉行为不公平的要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技术中立”。虽然涉案APP利用云流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户需求增加与手机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并能以最小的成本优化用户体验,属于技术进步和创新,但法院一审正确指出,在缺乏公平竞争案件审理中需要考虑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所使用的行为是否合法。技术中立并不是侵权豁免的合法理由。在鼓励技术进步的同时,还要注重规范技术演进路径和技术应用场景。这种区分“技术中立”与“技术使用中的价值判断”的思路,为涉及技术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指明了道路。

关于“被指控行为不公平的构成要件”。本案二审法院从四个方面审查了被诉行为的不公正性:一是阻碍、破坏的技术手段是否针对权利人;二是被诉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三是被诉行为是否负责任东莞律师,或者基于通过利用网络新技术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新服务进而推动行业发展的需要;四是是否不当抓住交易机会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这四个要素可以为一揽子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适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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