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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突破:

时间:2024-12-13 2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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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围绕互联网的产业融合不断加速,催生了许多新的业态。过快的产业升级和整合往往伴随着法律监管滞后的痛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大,但目前薄弱的法律仍不足以应对情况频发的现实。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地域性,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特点。网络侵权行为的无国界性和隐蔽性强,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事前发现、认定法律关系、留存证据。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困境、突破

一、简介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是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坚实后盾。创新体系建设成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传统行业和规范正在遭受巨大冲击。作为国家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法律载体,知识产权保护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创新体系与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的共建尤为重要。

2. 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特点

互联网知识产权依托网络技术,以网络存储、数据呈现等形式完成。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利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智力成果的权利,是对自然人的保护、法人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专有权。互联网以其特殊的属性东莞律师,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只有对这些新的发展保持足够的认识,才能从不同的角度更加全面地保护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因此,通过比较传统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总结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特点,以强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我们会发现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

1、区域界限逐渐模糊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知识产权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是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的专有权和专有权。因此,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地域限制。它仅受适用地法律保护,当然不能扩展到所有国家。知识产权并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知识和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扩大地域边界限制。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相关国际组织并签署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我们可以看到,当权利人获得知识产权专有权时,这种权利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而是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保护。区域界限逐渐模糊甚至完全消失。

2、技术集成度高

我们所熟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通常是通过某种载体来表达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即具有实质性特征。网络知识产权是通过网络技术表现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形式,如网络文字、图片、技术代码、各种设计程序等。这些无形的数字信息必须通过特定的网络设备或技术进行有效传播和应用,而互联网时代的服务目的是信息共享,这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变得无形化和技术化。集成功能。这种多种技术的集合,将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削弱传统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3、排他性不断削弱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排他性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这是一项普遍权利,没有特定的义务人。即使在网络环境中,这种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仍然存在。然而,知识产权之所以受到保护,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期待。法律赋予权利人排除他人侵权的权利,享有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进步和文化繁荣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希望通过保护公共权力来保护个人利益,从而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这使得知识产权不断被垄断。在开放和开放之间找到平衡。互联网是一个没有边界、传播速度不可估量的开放环境。这种无限制的特征挑战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传统的排他性在开放的互联网中不断被削弱。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兼顾私人自身利益和公共权利保护与救济两个属性。权利人不仅要享有专属的个人权利,而且当其私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还需要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利救济。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作为调整法律主体和客体行为的标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虽然保护知识产权,但也只能保护。仅限于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互联网+”理念的不断发展,我国持续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创新、智慧城市等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新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并催生了许多新业态。形态、扩大新供给、推动产业创新新发展,在互联网驱动下,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侵权行为更加隐蔽,证据收集和保留更加困难,后续赔偿也更加麻烦。现行法律面临着新兴事物的快速发展。似乎还不够,立法滞后之痛亟待解决。例如,如果一名大学教师与学校协商让学校使用他或她的数字作品,然后学校将作品放置在学校的局域网上,为学校教师提供免费的在线阅读或下载服务,是否会这样做?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此外,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均涵盖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中。在法律适用时,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或缺乏协调也造成了相当大的障碍,影响了侵权判定的效率和法律规定适用的准确性。

2、侵权行为发生后识别困难

(1)主体识别。互联网具有无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在虚拟网络世界中,行为主体的真实性需要被认定,无论是原创作品的权利人还是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尽管很多网站、论坛、软件已经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但实名认证技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帮助我们锁定权利人或侵权人。笔者认为,主体的认定。目前有两个困境。一是权利主体的认定。互联网的普及让新发表的作品能够更快的呈现在网友面前,越来越多的网络软件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些作品进行复制、改编并通过互联网再次上传。一些改编和重新诠释的作品以其创造力而闻名。即使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经过这个周期的几个循环后,确定原权利人无疑会变得更加困难。比如我们经常在抖音上看到类似的笑话,但根本无法确定第一个上传的作者,当然也就没有办法维权。二是侵权主体的认定。前面我们提到,虽然实名制已经在互联网上广泛应用,但目前的实名制技术还不够完善,需要添加模块。侵权者可以通过窃取他人的身份信息来制造“虚假”身份。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相关部门将很难通过网络信息确认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二)侵权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变得多元化、复杂化。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侵权行为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权利人认为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害,则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事实。显然,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者的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证据更容易毁坏、难以修复。这些都使互联网下的权利保护处于极其不安全的环境中,也使得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非常复杂。

3、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长期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结构中一直处于相对边缘,规范也相对分散。绝大多数公民对知识产权了解不多,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漠不关心,缺乏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意识。另外,在互联网兴起之初,为了迅速繁荣市场,增加有效网民数量,向广大网民免费提供各种网络资源、软件安装和使用。由于互联网的野蛮生长,即使有一些付费软件或服务也可能很快被攻破、破解和盗版。侵权者沉浸在自己的技术成果中无法自拔,这也削弱了全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破窗效应越来越强烈。没有人关心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淡化。

四、突破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缺乏和滞后。法律法规之间仍缺乏协调,不方便司法适用,无法促进法律普及。 。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层出不穷的各类网络侵权行为,出台专门方案,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独特属性,明确权利义务主体,认定侵权行为,如何确定实际损害、计算赔偿数额等,法律势在必行。当然,立法不是一时兴起,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出台互联网知识产权特别法之前,我国还可以结合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特点,出台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等,使传统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都得到保护。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一步激发权利人的创造积极性,有效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2.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现阶段,互联网知识产权存在主体认定和侵权的双重困难。很难确定主题。笔者认为,症结在于,初始权利人和各改编、解释权人在获得知识产权后,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未能及时确认权利,导致无法追溯保护;而识别侵权的难点在于,网络侵权由于具有隐蔽性,侵权行为的实施不能立即被发现。同时,有效证据发现后无法及时保存,重要证据始终面临丢失的风险。要实现相对有效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尝试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国家机构必须就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特点、责任主体、侵权要件、证据保全与留存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调运作,加强国际交流;二是动员互联网企业建立网络知识产权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作品使用,加强身份实名制和用户网络备份技术研究,成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通过协同监管、相互制约,推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

三、增强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宣传,让全民了解、支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企业应特别提醒网民在网上注册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动态公布典型侵权案件。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嵌入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公益广告。

参考

[1] 梅淑文.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和原则标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东莞律师事务所,2016:418-429。

[2] 李志军.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N].中国经济时报,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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