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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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的法律定
东莞律师获悉
本罪概念是指在出版物中故意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版物中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后果性犯罪。行为人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他一定不仅是
概念
该罪是指在出版物中故意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规定,出版物中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立案。
本罪属于后果性犯罪。如果行为人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不仅要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并接受调查。总体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激起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愤怒,激化了民族矛盾;造成一些地区社会不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和大量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等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一般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通常是出版物的总编、总编或者社长等,是担任主管、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出版工作。
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少数民族的自尊。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繁荣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尊重,要求全体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严禁违反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将作为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出版物作为舆论主要媒体,应当坚持和弘扬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但近年来,一些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发表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因过失发布上述内容,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以本罪处罚。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是在出版物中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1、不得存在发布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印刷出来供人们观看、听、读的物品,如书籍、书刊复印件、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饰等。从广义上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至于出版形式,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文字: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上的文字等。印刷品或电子出版物是否公开或内部发行,不影响本罪成立。
2、发布的内容必须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在出版物中基于民族血统、历史、风俗习惯等的差异而贬低、蔑视其他民族。所谓侮辱是指基于其他民族的出身、历史、风俗习惯的差异,对其他民族进行中伤、嘲笑、侮辱的行为。等。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出版物中不平等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损失的内容。羞辱。如诽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发布过分诽谤、歪曲少数民族裸照、照片等。
3、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并非指某一个人的生活习惯、爱好,而主要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来说,是指55个少数民族的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等。 、葬礼、节日、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喜好、仰慕和禁忌。如果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发表的内容仅涉及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照本罪处罚。必要时,可以按照侮辱罪定罪量刑。
4、发表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章,内容恶劣、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普遍认为,行为人动机卑鄙,发表的内容歪曲历史或纯属谣言,发表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发表的内容多次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等。这里的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反应,引起骚乱东莞律师,激化民族矛盾,引发民族矛盾等。
定罪标准
犯罪与非犯罪
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是情节是否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这罪与那罪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是侵犯少数民族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它们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上是相互矛盾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罪的主体是出版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出版物的总编、总编、社长以及直接从事出版活动的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不相同。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证据与暴力无关,仅表现在出版物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
2、本罪与侮辱诽谤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的人格、名誉;这一犯罪行为侵犯了少数民族群体的合法权利东莞律师事务所,主要是维护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编造、传播一些虚构的事实、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 。虽然侮辱、诽谤也可以采取书面作品的形式,比如出版作品,但也可以采取言语、行为等形式。这种犯罪只能表现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出版物。 (三)犯罪对象不同。犯罪侵害少数民族群体的;而侮辱诽谤罪所侵害的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识别的。 (四)犯罪主体不同。侮辱、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侮辱诽谤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能力。目的。
3、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有关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情况很严重。其差异主要体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这两项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来说,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该罪主要侵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主要侵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利润。 (二)犯罪对象不同。该犯罪仅侵害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犯罪,则侵害了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严重行为。煽动的方式虽然也可以采用文字作品的形式,但并不限于此,其行为方式比本罪要广泛得多。 (四)犯罪主体不同。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具有直接故意,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冲突的目的。 [页]
量刑标准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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