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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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解读
东莞律师获悉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东莞律师王艳。今天我们继续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案)。整理和编辑不易,请点赞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附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构成犯罪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文章目的】
本条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立法背景】
一、1979年立法情况。1979年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革命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当时所定义的“反革命分子”,即1997年刑法所定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犯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行为性质决定了,除了单独剥夺政治权利外,无论主刑是什么,也应该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必要时在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是罪刑相称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论惩罚的教育作用和惩罚作用。
2、1997年刑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总结以往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剥夺政治权利,对本条作了进一步修改:
首先,与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反革命分子”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相一致。
二是将原规定“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必要时还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为“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原来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必要时”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理解和理解。此次修改为“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明确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范围。权利。
三是补充了依照本法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1979年《刑法规定》的部分条款规定,某些犯罪行为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但《刑法总则》缺乏相应规定。 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总则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文章解读】
本文分为两节。
第一款是关于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东莞律师事务所,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即刑法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刑法其他各章另有规定。本质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次,对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还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款规定,可以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上述犯罪行为,但不仅限于所列犯罪行为。其他故意犯罪东莞律师,造成严重危害、扰乱社会秩序的,还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投资”。 “毒物”改为“放置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本款规定的“中毒”应当结合刑法修正案(三)的相关规定来理解。
第二款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独立适用。根据本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刑法规定,独立剥夺政治权利的客体主要包括下列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叛逃罪、盗窃罪、间谍罪、行贿罪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与恐怖活动有关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选举等。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执行罪、造谣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罪。 、机关、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攻击国家机关罪、参加黑恶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侮辱国歌罪。
5.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罪,不能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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