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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问题解析
东莞律师获悉
1。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第16条和第18条(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的不清楚协议是确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强制性标准[1]是仲裁吗?机构协议尚不清楚,但仲裁法本身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对本条款在实践中的解释非常灵活[2]。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个共同情况下监管了未知协议的确定,例如关于应用多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包括商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是尚不清楚,拥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协议,由某个仲裁机构等仲裁的协议,但它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识别问题的问题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类似案件甚至相??同案件中的未知协议。大量存在不同的裁决。基于此,本文打算在三种常见情况下与仲裁机构的名称讨论司法裁决,以促进法律申请和判断标准的统一。
2。仲裁机构的名称协议尚不清楚的常见情况
我国的民事和商业仲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颁布仲裁法之前成立,另一个是宣布仲裁法后的国务院理事会。 “重新建立仲裁机构的计划”规定了一个仲裁机构,该机构是由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县级级市政当局并通过司法注册建立的。 [3]就命名规范而言,颁布和执行《仲裁法》后建立的仲裁机构应采用占领仲裁委员会位于仲裁委员会面前的城市名称(地名 +仲裁委员会)的方法[4],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等。但是,在仲裁机构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他们的名称更改为经常使用多个名称,经常同时使用。例如,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已更改了三次,现在同时使用了。仲裁法院的两个名字;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深圳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姓名。
仲裁机构名称的复杂性和变化,以及当事方对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理解中的法律知识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仲裁协议的主要原因确认无效。根据在中国判决文件网络上发表的相关裁决,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尚不清楚协议。其中,该协议是“ XX城市仲裁委员会”,其他协议也是“ XX省仲裁委员会”,例如XX市政人民仲裁委员会和“ XX仲裁中心”等名称的情况。关于这些不同的名称协议,各个地方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做法,并将在下面分别讨论。
3。同意为“ XX城市仲裁委员会”
关于该协议作为“ XX城市仲裁委员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关于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答复中曼城“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约定的仲裁机构应被视为“ XX仲裁委员会”;如果“ XX城市”中有多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则应将商定的仲裁机构视为未知。尽管这封信尚未到期,但已被仲裁法司法解释和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的第3条所取代。以北京为例,北京拥有许多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但是,当双方同意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时,各个地方的法院通常认为,就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这一协议很明确。统计数据表明,在当事方同意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64个案件中,人民法院只有3个被确定为仲裁机构的未知协议[5],其中一项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纠正了[6]东莞律师,其余61起案件,包括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338号民事裁决,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仲裁机构很明确。
根据判决的原因,法院确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协议显然是基于以下两点:首先,“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概念的含义和扩展是不同的,不同的,市政仲裁委员会了解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都是不同的。 “北京市政仲裁委员会”应视为选择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大不相同,而“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唯一一个单词之间的差异是该党的仲裁机构。该名称的名称不是标准化的,也不影响双方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意图的表达。基于这一判决,当双方同意北京以外的其他市政仲裁委员会,例如“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福州仲裁委员会”,“福州仲裁委员会”和“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法院还基本上确定仲裁机构的协议是明确的[7]。
这种在各个地方的法院做法值得认可。在“ XX城市仲裁委员会”中仲裁的协议与“ XX城市仲裁委员会”中的仲裁协议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发布的“答复要求仲裁协议效率的请求,并与仲裁机构名称的不明确协议”实际上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尚未过期,但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的。在“ XX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当事各方愿意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争议进行仲裁。仅仅是因为缺乏对仲裁机构命名方法的理解,导致仲裁协议中的缺陷。该缺陷不应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应考虑到有关仲裁机构的协议很明确,从而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4。协议是另一个名称的情况
实际上,当事方同意仲裁机构的其他名称,例如“ XX省仲裁委员会”,“ XX市政人民仲裁委员会”,“ XX仲裁中心”等,但在对司法审查中也很普遍。此类案件,法院经常采用严格的标准,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理由是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否则无法确定特定的仲裁机构。例如,如果北京 Co.,Ltd.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各方在合同中同意:“如果有任何未完成的事项,双方应将其协商并解决,并将其解决,如果决议失败,他们可以与北京市政人民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北京第4号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条款中规定的“北京市政人民仲裁委员会”为由否定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8]。例如,如果上海东方表演艺术有限公司和其他申请以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案件,当事各方在协议中同意“谈判失败,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北京仲裁中进行仲裁根据《合同法》的中心”,省省金华市,中间的人民法院也否认了基于理由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尚未明确同意仲裁机构[9]。此外,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同意,“ XX省仲裁委员会”主要由法院确定,以使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 XX省仲裁委员会”不存在[10]。
作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讨论。同意成为另一个名称的协议的情况与“ XX城市仲裁委员会”的协议根本没有什么不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因为不存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否则无法确定特定的仲裁机构。它不利于反映司法支持对仲裁的精神,也不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实际上,地方法院可以从“ XX城市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条款的处理思想中学习,并比较与商定名称最相似的仲裁机构名称,以确定相关协议的有效性。例如,北京市人民仲裁委员会显然与北京仲裁委员会更相似,北京仲裁中心也与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更相似。可以认为可以确定特定的仲裁机构。双方同意在“ XX省仲裁委员会”中进行仲裁,不应确定无效。如果该省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协议,例如仲裁地点,则还应确定仲裁机构的协议。清除。例如,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和技术发展区的一项民事裁决中,德州经济和技术发展区法院认为,尽管当事方同意省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但仍有青海省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因此,仲裁委员会应被视为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 [11]例如,在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第6号民事裁决中,当事方同意根据一致,当事方是“亨南省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地点在郑州的协议,郑州仲裁委员会被确定为仲裁机构聚会。 [12]
简而言之,当判断是否可以清楚地确定仲裁机构时,法院不应简单地解释和理解带有姓名不明确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而应尊重当事方的自主权,并基于当事方的真正含义。 ,当双方就仲裁条款[13]达成共识时,客观地分析当事方的原始意图。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可以支持这种认可的想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对仲裁的司法支持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仲裁的干预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根据这一原则,只要有可能,法院应尽可能多地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实施不应被视为无效;另一方面,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基于当事方意愿的自主权的合同。即使在仲裁机构名称的协议中存在缺陷,它也是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法院可以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中解释这一点[14]。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处理国际商业仲裁中类似问题的经验也为这一认可思想提供了支持。例如,国际商会清楚地指出,对于应该被同意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的案件,它还接受含糊或不准确的陈述,例如“法国巴黎的官方商会” ,“巴黎商会仲裁委员会”和“巴黎法国商会仲裁委员会” [15]。此外,瑞士商会仲裁法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还与仲裁机构名称的不明确协议处理了仲裁协议,并确认了在类似案件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16]。
V.结论
关于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名称的不清楚协议已成为困扰仲裁协议[17]的有效性的最突出的问题,其认可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仲裁的司法支持。从司法与仲裁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司法支持对仲裁的司法支持并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干预仲裁的干预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当时我们国家的司法机构判断仲裁条款是否为清楚以及是否可以明确确定仲裁机构,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时以及是否可以明确确定仲裁机构时,他们还应确定仲裁机构。考虑到双方都不是法律或争议解决专业人员,因此在同意仲裁机构时,他们不应规定太高的标准。从仲裁协议的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仲裁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合同中关于仲裁机构的不明确协议仅影响合同的可执行性,但不应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即使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名称的协议还不够清楚,只要可执行,仲裁协议仍应有效。实际上,在承认临时仲裁的国家中,《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协议是否明确》不是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要求。仅仅是因为我的国家不承认临时仲裁,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协议是否成为对仲裁机构的影响。协议有效性的因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尽管司法机构几乎没有空间发出主观倡议来做出酌情措施,但应通过确定澄清仲裁机构并促进仲裁协议的司法支持精神来反映仲裁的精神,并促进仲裁的精神我国仲裁行业的发展应成为未来的趋势。
参考
[1] Wang 。简要分析仲裁协议[J]中“仲裁机构”的条件。当代法,2002年,(10):157-159。
[2]汉简。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协议,并就我国仲裁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发表评论[J]。法律评论,1997,(4):31-35。
[3] Niu Peng的Liu 。关于我国家与外国相关仲裁机构的概念的反思和调整[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度,2021年,(1):215-229。
[4]“国务院总办公室发行的通知”, [1995]第44号,1995年7月28日。
[5]请参阅《河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第97号民事裁决(2015年),北京第二号河南省河畔河畔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北京第07608号第07608号吉特人民法院第07608号吉林民事裁决第39号省级高等法院(2018年)。
[6]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第106号民法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法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了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 Min Yichu,如果确实有97号民事裁决的错误河南省城市重审。”
[7]请参阅 (2017)Qing 2801 1596,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QING 2801 1596年的民事裁决(2012)市政中级人民法院的第448号裁决(2019年) YUE 01 MINTE No. 448, 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 01 Minte No. 254,Henan 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Yu 01 Minte No. Civil No. 55号公民裁决。
[8]请参阅第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第52号民事裁决(2019年)。
[9]请参阅吉安吉省金华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第2号民事裁决(2014年)。
[10]请参阅中级人民法院的第2681号民事判决(2013年) ,Hubei 中级人民法院(2018)湖北部10分钟,第25分钟,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民事民事裁决(2017年)(2017年) E01 No.259,Hubei Wuhan中级人民法院(2017)E01 No. 93,Hubei Wuhan中级人民法院(2016)E01 No. 657民事裁决,中级人民法院Hebei 的5847号民事判决(2018年)Hebei 04 5847等,等等。
[11]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和技术发展区的民事裁决之一(2019年)LU 1491 No. 1689。
[12] 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的Jiao Min 的第六号民事裁决。
[13] Liu 。合同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东莞律师事务所,2020年,(14):32-38。
[14] Yang 。仲裁机构没有阐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协议 - 从合同的角度回顾仲裁协议的有效性[J]。北京仲裁,2004年,(1):43-50。
[15]拜帮。关于有缺陷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J]。 Hebei Law,2014年,(7):169-176
[16]歌曲。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和实践[J]。仲裁与法律,2011年,(6):47-61。
[17] Ma 。商业仲裁系统的改进和和谐社会的建设[J]。 Hebei Law,2009年,(4):22-30。
注意:本文是“确定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未知协议的确定”的一部分。全文最初发表在2021年湖北经济大学杂志(2号)上,已删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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