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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判断:主体、标的物与法律事实的综合考量
东莞律师获悉
〖判断文件〗
(2017)上海72 的民事裁决
〖满的〗
是否存在与外国相关的因素是判断与外国相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我国家的立法主要利用主题的位置,主题的位置以及法律事实的位置作为判断与外国相关因素的基准仲裁协议,还规定了“与外国相关案件中的其他情况”保证。为了确定非典型与外国相关的因素,应全面衡量司法主权和意志的自主权,并排除与有争议的事实无直接相关的外国相关情况;同时,在确定与外国相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采用更积极,包容和开放的司法概念,以确保商业法律环境并促进国际海事和商业仲裁。
〖案件〗
申请人:MEX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受访者:上海机械设备进口和出口有限公司。
受访者:江苏·达金( Dajin)重工业有限公司
2015年6月,申请人和两名受访者在中国签署了“海洋自我升级平台船建筑合同”。买方是申请人或其指定方,卖方是两个受访者。合同第1条规定,该案所涉及的船将包括在美国分类协会(ABS)中,并将由Inc.设计。卖方负责支付设计公司的费用,以及主要的引擎和其他组件将从国外购买;第3条规定,案件中涉及的船将包括主要发动机设备和装备。这些部分应按照美国分类学会(ABS)的特殊检查规则和规定构建。该船还应遵守马歇尔群岛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议;第6条规定,该船应在交货和接受后30天内由买方在旗帜国注册或临时注册,并且费用应由买方支付;第8条规定,根据涉及合同的卖方应支付的所有付款必须以美元支付;第58条规定,涉及合同应根据英国法律进行管辖和解释,这是由于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合同所致东莞律师,包括所有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伦敦授予的最终仲裁,该仲裁被认为是这些条款的一部分;第76条规定,双方同意本合同该条款和条款任何部分的效果和含义,应由英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在合同签署当天,双方还签署了“买方的全体货运公司在海外建筑合同的备忘录,该公司规定买方将在中国境外建立全资子公司,以及建筑合同的全资子公司被转移到单身公司。双方签署了单人公司签署的建筑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声称,涉及合同的当事方都是中国的所有合法人,在中国进行了船的建设,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该合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确认涉及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申请无效。
两名受访者共同辩称,涉及合同的合同规定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款的有效性和解释应由英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因此涉及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根据英国确定仲裁法; 2。涉及的合同有外国因素,包括用于出口船的建造,船进入了美国分类学会,该船计划将马歇尔群岛用作国旗国家。合同的当事方还签署了一项补充协议,规定买方将在海外建立全资子公司,并将涉及的合同转移给公司; 3。两名受访者已向伦敦仲裁庭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庭接受了仲裁。根据《英国仲裁法》,申请人应就管辖权而不是中国法院提出异议。总而言之,两名受访者要求确认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有效。
〖裁判〗
审判后,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此案主要围绕诸如法律的适用,涉及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涉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首先,关于法律的应用,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外国因素,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根据“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与民间关系的法律法律的第8条(以下称为“法律适用法律”),法院法律应适用于特征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因此,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是否是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确定,应适用于法院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其次,假设相关的合同关系可以归类为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法律申请法》第3条,双方可以根据法律明确选择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适用法律。案件涉及的建筑合同的第58条规定,涉及的合同应根据英国法律进行管辖和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都同意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有效性和含义应由英国法律管辖和解释。可以看出,合同的当事方同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应由英国法律确定。即使双方未能有效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根据《法律申请法》第18条,仲裁机构的法律或仲裁法律的法律也应适用。该案涉及的仲裁条款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伦敦选择。最终的仲裁得到了解决,法律的适用也指向英国法律。因此,当有关的法律关系可以归类为与外国相关的民间关系时,有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由英国法律确定。
其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根据我国家的法律,与外国相关合同的当事方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并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外国因素的合同当事方不允许选择申请外国法律并要求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因此,确定本问题将确定当事方是否有权选择所涉及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他们是否有权选择向中国仲裁机构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根据当事方和备忘录签署的施工合同,涉及合同的主题是根据美国分类学会的检查规则建造的国际导航船,并打算进入美国分类学会;合同规定,该船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议遵守马歇尔群岛监管机构,该船将使用马歇尔群岛作为国旗国家;当事方签署的备忘录规定,买方将在中国以外建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并将建筑合同转移到单人公司。还同意,买方将在卖方提供船只之前在中国境外建立一家全资单行公司,并通知卖方在双方签署的双方签署的建筑合同中授权买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单人公司。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涉及的合同是国际船舶建设合同。船上的建筑,交换,等级和旗帜加入国外有多个连接点。特别是在马歇尔必须使用马歇尔群岛的旗帜加入。在群岛建立一家公司是先决条件。该合同还指出,买方必须在卖方送货之前在海外建立一家单身公司。上述因素足以确定所涉及的争议属于“其他情况下可以确定为与外国有关的民事案件”,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且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
最后,关于该案涉及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为了将所涉及的合同归为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前提,应应用英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两名受访者提供了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相关文本,申请人也没有反对法律文本。法院裁定该法律被用作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依据。第1条法律规定,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法,这些方法仅限于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第5条第(1)条规定,本章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的情况。 …;第6节。(1)规定,在本章中,“仲裁协议”是指向仲裁提交当前或将来的争议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所有当事方都达到了书面和明确的案件中涉及的仲裁协议以及所有当事方应以诚实和可信赖的方式对自己达成的协议。如果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的仲裁协议,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则应将有关仲裁协议视为有效。
总而言之,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涉及的“海洋自我升级平台船建筑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是有效的。
〖评论〗
1。确定与外国相关因素协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当法院听到涉及确定与外国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案件时,主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是否具有“外国因素”,并基于此,确定相关方是否有权选择选择将争议提交与外国有关的仲裁。我们国家在本期立法中采用了“三元理论”与外国因素有关。关系。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确定为与外国相关的民事案件:1。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各方遵守一方或双方的约束;一方或双方的常规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 3。主题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外; 4。产生,改变或消除民间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 5。其他情况可以被视为与外国有关的民事案件。
上述规定的前四项更具体和清晰,这很方便操作。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端反映在第5项“其他情况”的定义中。这些其他情况可以称为“非典型外国相关因素”。目前,对于所谓的“其他情况”没有更明确的解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际问题答案和案例审查阐明了其司法观点。 2008年的第83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法院(i)的外国有关商业和海事审判的实际问题的答案”,明确指出,如果国内各方提交没有外国的合同或财产权纠纷外国机构进行仲裁或外国的因素,如果进行临时仲裁,人民法院应确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在2012年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在江苏航空航天的申请中适用争议的答复在《仲裁协议》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参与此案的所有当事方都是中国合法人,销售合同的签署和履行都在我身上 国家。尽管该合同还涉及其各自的母公司的担保和保修责任,即外国合法人员,因为担保和保修却相对独立于销售合同。合同关系不会影响合同作为国内民间关系的性质,并且据信,案件双方之间的协议向外国仲裁机构提出争议以进行仲裁是无效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认识并执行外国仲裁奖”的答复清楚地表明,该案中的双方都是中国法律人士,是“免费的”供应合同“双方都签署了供应合同,尽管没有典型的外国相关因素,但该案是涉及自由贸易区的案件(西门子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双方都是完全外国的子公司,在提交仲裁程序并获得仲裁裁决后,申请人索赔。仲裁协议无效。为了实施“促进国际商业和海上仲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几项意见”中,在建造'最高人民法院的几项意见中,都在为司法保证提供司法保证,以建造该皮带,从而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支持自由贸易,可以首先尝试该地区法治建设的精神,并结合公认的法律原则,例如禁止反言,诚实,可信赖,公平和公平和理性,可以确定该案的仲裁协议属于“涉及与外国有关的民间关系的其他情况”。仲裁裁决应得到确认和执行。
2017年,发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飞行员自由贸易区提供司法保证的意见。 。 ,相关的仲裁协议不应仅仅是因为争议没有与外国相关的因素而确定为无效。一方或双方是在自由贸易飞行员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并同意将商业纠纷提交给域外仲裁,在发生争议后,当事方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做出相关裁决之后,如果他们声称拒绝承认,承认或执法,理由是仲裁协议无效,那么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它;如果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且在做出相关裁决后,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以相关的争议没有外国因素,并且是无效的,则另一方没有进行仲裁程序。它拒绝承认,承认或执行的说法,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
2。非典型外国相关因素的积极改进
确定与外国法律关系的外国性质是一个重要且艰难的判断。一些学者建议可以采用“三级测试”方法来确定与外国相关的因素:第一级是因素测试,即,法律关系的主题,对象和内容的三个方面都是外部的。相关,即通过第一级测试;第二层是效应测试,即看到民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效应,是否超过了我的国家并到达其他国家;第三级是功能测试,即基于最接近联系的法律原则,并授予司法当局进行考虑。选择的游行空间。 [1]尽管这种方法仍然相对抽象且难以有效地指导实践,但作者深深地同意其中包含的概念,也就是说,一方面,它坚持要促进司法操作,而另一方面则坚持。手,它应该尊重形式的实质精神。 ,使用法律关系调整的效果的范围作为判断外国因素的逻辑原则,或者专注于当事方是否有利益选择申请外国法律。作者认为,在判断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关系中的非典型外国相关因素不能与主题,对象和内容的三个要素分开,也就是说,当特定法律关系在这三个层面上具有外国相关的相关性时,但是它不足以直接确定。当它参与外交事务时,是否可以将与外国相关的相关性归因于“其他情况”。
(i)对该主题的非典型外部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自由贸易飞行员区提供司法担保的意见的规定”,双方都在自由贸易区注册,并有权在双方之间向外部仲裁提交商业纠纷;在自由贸易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中,一方或双方都应采用禁止反言的原则,即提交仲裁并获得仲裁裁决的当事方不得声称仲裁协议无效。如果另一方不反对仲裁程序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则不应声称仲裁协议无效。
(2)在合同绩效过程中,非典型外国相关因素。在上述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案件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及的主题是进口商品。为了履行合同,实际上是从国外运送的。根据此,确定合同的绩效过程具有某些与外国相关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东莞律师事务所,双方同意该船将进入美国分类学会,并将马歇尔群岛作为国旗国家。他们还同意,买方将在马歇尔群岛成立一家全资公司,以在交货前接收这艘船。这涉及事实情况,例如船舶交付和转让,这些情况与所讨论的合同绩效的关键节点密切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间有某些与外国相关的因素。应该指出的是,尽管所涉及的船并未真正完成入籍和交付,但与外国相关因素的判断应基于合同协议,而不仅基于合同绩效的当前状态。
(iii)合同对象的非典型外部因素。例如,尽管合同中规定的主题不是国外的主题,但当事方实际上需要选择外国法律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船是国内建造的,但是该船进入了美国分类协会,在建筑过程和船舶检查过程中,它涉及海外船舶建筑规范,技术标准和检查公司的干预,并受到外部联系在对象相关性中。当然,关于这种与外国相关的相关性是否足以将其确定为外国相关因素,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3。反向排除非典型外国相关因素
仲裁案本身可能涉及与国外有关的多种事实情况。这些事实情况可以称为与外国相关的相关性,但是只有某些与外国相关的相关性在法律规定的意义上才能构成与外国有关的因素。通过排除一些令人困惑的不合规,与外国相关因素的事实显然有助于阐明与外国相关因素的概念,例如:
(1)事实与所涉及的争议之间的法律关系无关。例如,上述销售合同的获奖竞标由一家海外公司提供,等等。由外国公司设计,但上述事实与所涉及的案件无关。争议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决定涉及争议性质的外部因素。
(2)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详细事实。例如,如果有争议的合同规定以外币的方式规定和解,则合同文本语言是外语等,这些合同协议和绩效的详细信息不足以影响所涉及合同的家庭性质。以此案为例,被告声称涉及的合同是英文与外国有关的因素。
(iii)其他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无关的事实。例如,合同主体是由外国投资建立或实际控制的;合同的主题是进口产品;履行合同的一方雇用外国人参加合同义务等,是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无关的事实情况。
以上是在实践中存在与外国相关因素存在的常见原因。相关的排除方法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准中找到,这将有助于解决确定大多数与外国相关因素的问题。
在国内案件中,非选择海外仲裁仍然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这是表明我国司法主权的必要性。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的发展,可以看出,根据遵守与外国相关的主题,对象和内容的问题,在确定“其他情况”的趋势时与外国有关的案件“促进了国际关键字,例如商业和海上仲裁,“自由贸易区首先要尝试”,禁止禁止反言,诚实和可信赖性”所有人都可以支持我国家的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也致力于进一步的努力,以优化国家一级的商业环境。上海将面临最高国际标准,领导尝试和创新,目的是确保商业法律环境和促进国际海事和商业仲裁,并确定与外国相关仲裁的有效性 协议。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将逐渐采用更积极,包容和开放的司法概念。
[1]参见Zhang :“优化与外国相关的民间关系判断标准 - 正式谬误和对因素分析的实质性纠正”,发表在“法律和商业研究”中,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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